【行业关注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上海票据交易所分别发布电子债权凭证自律规则和信息报送细则

5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自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七项自律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

《规范》适用于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提供服务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融资机构和清结算机构,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应收账款债权人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参与主体。《规范》的重点内容包括:

凭证开立

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凭证金额不得超过该贸易对应的应付账款金额,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

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款项,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偿的,一经发现,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并向协会报告。

供应链核心企业开立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融资机构确定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合作额度,超额开立的,协会可根据风险防控等要求,要求有关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及供应链核心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及供应链核心企业应予以配合。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凭证金额不得超过该贸易对应的应付账款金额,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

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款项,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偿的,一经发现,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并向协会报告。

供应链核心企业开立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融资机构确定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合作额度,超额开立的,协会可根据风险防控等要求,要求有关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及供应链核心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及供应链核心企业应予以配合。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凭证转让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在供应链链上企业间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转让金额不得超过该贸易对应的应付账款金额。

原则上,转让层级不得超过 5级。超过5级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加强核查并向协会报告。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在供应链链上企业间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转让金额不得超过该贸易对应的应付账款金额。

原则上,转让层级不得超过 5级。超过5级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加强核查并向协会报告。

凭证融资

展开全文

融资机构不得将融资准入、贸易真实性审核等核心风控职能外包给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依赖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对贸易合同、发票、单据等的审核,不得仅将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准入清单作为融资准入要件。

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应对已质押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进行标记,并在该凭证上明确记载质权人信息,未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不得再为该凭证提供转让、质押服务。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有关参与主体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供应链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机构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强制供应链链上企业在其关联融资机构获取融资服务,或与融资机构串通侵犯链上企业利益。

融资机构不得将融资准入、贸易真实性审核等核心风控职能外包给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依赖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对贸易合同、发票、单据等的审核,不得仅将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准入清单作为融资准入要件。

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应对已质押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进行标记,并在该凭证上明确记载质权人信息,未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不得再为该凭证提供转让、质押服务。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有关参与主体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供应链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机构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强制供应链链上企业在其关联融资机构获取融资服务,或与融资机构串通侵犯链上企业利益。

费用收取

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进行收费、获取不当费用返还或者侵害链上企业合法权益。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原则上只应在融资环节向链上企业收取费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承担相关费用。

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进行收费、获取不当费用返还或者侵害链上企业合法权益。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原则上只应在融资环节向链上企业收取费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承担相关费用。

信息报送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融资机构、清结算机构应按要求分别向协会、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机构、系统、业务等信息。

协会对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信息服务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开展自律备案管理。完成自律备案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于协会对外公告相关备案信息日起三个月内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凭证业务信息,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融资机构、清结算机构应按要求分别向协会、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机构、系统、业务等信息。

协会对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信息服务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开展自律备案管理。完成自律备案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于协会对外公告相关备案信息日起三个月内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凭证业务信息,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与《规范》一同发布的还有《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自律管理办法》《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运行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有关协议范本》《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报送指引(试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自律备案管理细则(试行)》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自律评价规则(试行)》六份自律规则文件。

全文

关于发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自律

管理规范》等七项自律规则的公告

〔2025〕1号

为落实《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有关要求,做好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制定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自律管理规范》等七项自律规则,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2025年5月12日

附件下载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票交所发【2025】42号)

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服务、资金清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便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等按照《通知》要求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服务的相关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或资金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合称报送机构)需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

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参与者信息、开立结清信息、流转信息、贸易背景信息等。

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保理融资信息、质押融资信息等。

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资金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相关资金清结算信息等。

三、报送机构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等要求,加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报送相关制度、系统、人员建设,提升信息报送质量,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报送机构应当自行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送。

报送信息前,报送机构应当与上海票据交易所连通专线,进行测试对接,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注册机构信息,测试、注册通过的,上海票据交易所为报送机构开通信息报送权限。

五、报送机构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的信息内容、报送流程、报送频率、数据标准等应当符合报送文件规范等要求。

报送信息需要取得授权的,报送机构应当取得相关主体的充分、有效授权。

六、报送机构应当加紧做好信息报送各项准备,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报送信息前,应通过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审核。完成自律备案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以及为其运营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服务、资金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部门安排尽快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信息。

七、报送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不应就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报送事宜向企业进行不实或误导性宣传。

报送机构报送信息不符合管理部门等要求,以及向企业进行不实或误导性宣传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以向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反映,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八、上海票据交易所根据管理部门等要求,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进行整理、加工以及与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共享,在此基础上履行统计监测分析、查询等职能,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等调整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信息查询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九、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报送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

联系邮箱:dzpz@shcpe.com.cn

附件: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报送文件规范(试行版)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

来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上海票据交易所

评论